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兩會政府工作報告都提出了建立現代市場體系的明確要求: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運用,是政府與市場關系的重大理論突破,并急需要實踐創新。改革農產品流通體系,盡快推進完善我國農產品市場,已成為當前農產品流通行業進一步發展的重要課題。 公益性農產品市場怎么建? 針對農產品市場出現的賣難買貴等問題,為使農產品市場能夠發揮好保供應穩價格的公益功能,公益性市場建設的呼聲一直很高,那么要大力推進現代化農產品流通體系建設,公益性市場該如何建?強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是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重大理論突破,明確了市場與政府的關系。就農產品批發市場建設情況看,改革開放以來,早期的農產品市場建立就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需要,由計劃經濟體系逐步轉變為市場經濟調節,通過改革,使農產品由集中經營分散到各地經營,實現了市場的極大繁榮,充分競爭的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建立。但是,這種完全充分競爭的市場體系發展到今天,有的市場,就是政府未按市場建設經濟規律“造市”,或者由于缺乏政府調控和主導,許多地方開始出現惡性競爭等問題,市場“無形的手”配置作用出現“失靈”,需要政府發揮“有形的手”加以調控。農業受雙重風險制約,因此既要發揮市場作用,又要加強政府宏觀調控。 對公益性批發市場應該試點先行,公益性市場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其經營應該是不虧損略有盈余。公益性試點市場要強調追求社會效益、生態效益,而不是唯一的經濟效益。如果只是以經濟效益為主,就會出現攤位費過高等問題,農批市場就發揮不了平抑物價的作用,農產品市場的定位應該是平臺,不能以盈利為目的。 農產品規劃先有市還是先有場? 長期以來,我國對于批發市場的未來發展及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缺乏統一的政策、規劃和目標,特別是國家層面的關于批發市場法律、法規的制定。雖然商務部、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全國供銷社等部門陸續出臺了各式的批發市場發展規劃及管理條例,但由于各部門各自為政,可操作性和落實情況不容樂觀。 出現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沒有明確誰來主導做,農產品批發市場需要“頂層設計”,由商務部、農業部等牽頭制定,使規劃具備權威性和專業性、全國執行的統一性。同時,建議全國人大牽頭制定“批發市場法”,已經刻不容緩。以日本為例,早在1923年就制定了《中央批發市場法》,后改名為《批發市場法》。以后,每隔5年修訂一次,也需國會通過。這些立法的經驗可供我們借鑒。可是我們至今還沒有一部《中國批發市場法》。 今年的中央一號文件第十三條提出,加強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這里明確提到了要加快制定全國農產品市場發展規劃,這就要確定規劃是市場主導還是政府主導,按照市場決定資源配置的原則,顯然應該根據市場的需要來規劃某地的市場是該建還是不該建,這就是“先有市再有場,還是先有場再有市”的問題,如果只是由政府單方面主導,“先有場再有市”,給以企業一系列產業政策,扶持市場建立,這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 許多地方政府提出“建一個市場,富一方百姓”,盲目建設,市場出現了無序發展,導致了惡性競爭。因此,農產品市場的規劃問題,應該由牽頭部門依照“先有市再有場”等市場經濟建設經濟規律方面的原則,根據實際的市場需要對全國的農產品市場做出科學規劃。 怎樣解決“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 《政府工作報告》在積極推進農村改革方面,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培育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試點。 農產品市場目前主要關系是供求關系,在供的方面:就發展農民合作社、專業大戶、家庭農場幾種形式來看,后兩種風險較大,只有農民合作社發展起來,供應才能穩,農產品規模化專業化提高才有保障,質量安全才能得到保障。另一方面,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把市場談判主導權掌握在農民手中。當前農產品市場上,農民價格談判處于弱勢地位,之所以出現買難賣難,關鍵在于價格談判權沒掌握在農民手里。 要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經紀人,據中國農產品流通經紀人協會統計,截至去年底,全國統計在冊的農產品經紀人達680萬人,這些農產品經紀人的整體素質不高,亟須進行相關的培訓。 公益性市場建設有哪些典型經驗? 公益性批發市場需要政府的大力投資,政府起碼要在經濟、硬件方面投資40%,政府投資公益性批發市場,政府才有調控權。這是世界發展批發市場的一條主要經驗。 全國或區域性中心批發市場及中型批發市場應納入政府建設規劃,將其作為公共事業的一個組成部分,由政府統一安排,在土地征用、稅收、貸款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這些批發市場不以盈利為目的,對進場客戶只收取很低的費用,用以維持市場運轉。降低投資成本、減免進場費用,從而降低農產品的價格。關鍵是要切切實實找出公益性市場建設的典型經驗,對經驗加以推廣。如北京市順義區農貿市場的“樣板”經驗等。 (作者單位: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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