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16年12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后,《電子商務法(草案)》(下稱“二審稿”)日前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相較于草案一審稿,二審稿強化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平臺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突出了保障并支持電子商務創新發展,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 建立健全信用評級制度 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但是,消費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語言或者明顯違背事實進行評價的例外。 二審稿新增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修改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應當在其主頁顯著位置公開征求意見,采取合理措施確保有關各方能夠及時充分表達意見,修改內容應當至少在實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并提前公示修改內容”。 二審稿增加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假宣傳、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并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對于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沒有顯著標明為“廣告”,依據《廣告法》的規定處罰。 平臺知識產權保護更細致更切實 和一審稿相比,二審稿進一步強化平臺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責任。 一審稿規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明知平臺電子商務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該依法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此間分析人士指出,一審稿未規定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及時采取措施停止侵權的法律后果,對平臺的義務要求過低,甚至比不上《侵權責任法》所確定的標準。二審稿新增“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條款,是立法的一大進步。 二審稿的另一個突破是,采用“應當知道”替換掉一審稿中的“明知”,將“侵權責任”條款修改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侵犯知識產權的,應該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與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鼓勵創新,支持電子商務和各產業融合發展 二審稿原第五章《跨境電子商務》更改為《電子商務促進》,強調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應將電子商務納入國民經濟及社會發展規劃,科學制定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促進電子商務和物流網絡建設,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國家推動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支持電子商務與各產業融合發展。 二審稿新增規定,國家支持依法設立的信用評價機構開展電子商務信用評價,向社會提供電子商務信用評價服務。 二審稿新增規定,國家促進跨境電子商務發展,建立健全適應跨境電子商務特點的海關、稅收、進出境檢驗檢疫、支付結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電子商務各環節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等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倉儲物流、報關、報檢等服務。國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從事跨境電子商務。 (本文來源:中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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