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被稱為“市場經濟憲法”,自1993年公布并實施24年后,于2017年11月4日進行了首次修訂,也是全面修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工商局表示將以貫徹實施新《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抓手,加大對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群眾反映強烈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力度。通過開展專項整治、重大案件統一部署等方式,查辦一批重大不正當競爭案件,樹立執法公信力,形成法律震懾。積極利用大數據,加強信用監管,充分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息約束等手段,努力構建反不正當競爭信用監管機制。 增加了對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的條款 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的亮點之一是增加對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通過概括加列舉的形式明令禁止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最高可被處以300萬元罰款。法律中列舉的3種行為具體包括: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中,會對互聯網領域的競爭采取審慎包容的態度,綜合考量技術進步、對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影響作出判斷,既要鼓勵創業創新,也要維護好市場競爭秩序。 對商業賄賂條款進行了進一步修訂 商業賄賂嚴重損害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敗壞社會風氣,必須予以嚴厲打擊。新《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了商業賄賂中爭取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的目的性,突出了商業賄賂對商業活動的不良影響,即強調謀取“不正當利益”。本條的謀取競爭優勢是指在商業活動中,通過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誘使受賄人作出違背其職務廉潔性或者違背其他一般商業道德的行為,而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限定了受賄人范圍,有力禁止“泛商業賄賂化”,體現了對市場行為的審慎監管的態度,保護新出現的交易模式和市場創新。本條受賄對象有三類:一是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二是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明確的是,此款的交易相對方應當分析實際交易的雙方。例如學校受全體學生委托與校服供應商簽訂校服購買合同,此時交易的雙方應當是供應商和學生,交易的法律后果實際由學生承擔。如果供應商給予學校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則涉嫌構成商業賄賂。三是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例如為了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賄賂交易相對方的投資人等。 對員工商業賄賂行為作出特別規定,有利于經營者規范自身行為和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坝凶C據證明工作人員的行為與為經營者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無關”是指,經營者已制定合法合規合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不應放縱或變相放縱工作人員實行賄賂行為。 與《商標法》《廣告法》《反壟斷法》進行了有效銜接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礎性法律。新《反不正當競爭法》厘清了與相關法律制度的關系,保持了法律規定的協調一一是與《商標法》相銜接,刪除了有關商標侵權的規定,對《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的情形,增加相應規制條款。二是厘清了與《廣告法》的關系,對經營者違反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進行虛假宣傳,屬于發布虛假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處罰。三是刪除了有關公用事業單位限制競爭、行政壟斷、低于成本價銷售的規定,實現了與《反壟斷法》的清晰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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