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部署要求,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優化投資環境、增強發展信心,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現結合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降低企業水電氣等要素價格 (一)降低企業用水成本。從2016年5月1日起,市區工商業企業用水價格下調1.00元/噸。執行特種用水價格且以水為生產原料的企業,繼續執行用水價格由12.00元/噸下調至8.5元/噸的優惠政策。納入全市重點項目投資計劃的新開工工業項目,在接水時予以接管費用減半優惠。(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市自來水公司) (二)從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類別價格每千瓦時降低3.12分。擴大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規模,確保2016年全市直接交易電量達到60億千瓦時。(責任單位:市經信委、無錫供電公司) (三)繼續執行我市煤改氣優惠政策,從2016年5月1日起,市區工業企業用氣價格最高上浮幅度由15%下調至10%。納入全市重點項目投資計劃的新開工工業項目天然氣接管費免收。(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市市政公用產業集團、華潤燃氣公司) (四)降低企業用地成本。對工業用地鼓勵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出讓等方式供應。在符合相關規劃的前提下,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利用現有房屋和土地,興辦文化創意、科研、健康養老、房屋租賃、工業旅游、眾創空間、現代服務業、“互聯網+”等新業態的,可實行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過渡期為5年。鼓勵企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不改變現有工業用地用途的前提下,對工礦廠房進行改建、擴建及利用地下空間,提高容積率的,可不再補繳土地價款差額。(責任單位:市國土局、市規劃局、市經信委、市住建局、市財政局) 二、降低企業稅費負擔 (五)全面落實國家擴大“營改增”試點政策,把試點范圍擴展至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和生活性服務業,實現增值稅全面替代營業稅。嚴格執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并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責任單位: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財政局) (六)引導企業用足用好自主創新示范區政策。鼓勵企業向示范區集聚,符合條件的企業享受資產評估增值分期納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含5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技術轉讓所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5年分期繳納、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優惠、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股東轉贈股本的個人所得稅5年分期繳納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市科技局) (七)從2016年1月1日起,合伙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中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從投資類合伙企業分配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執行合伙事務又為出資人的,分配的所得能準確劃分的,股權投資收益或股權投資轉讓收益部分,稅率適用20%。本規定之前已按老政策交納稅款的,不補不退;仍未按規定交納稅款的,統一按此新規定執行。(責任單位:無錫地稅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 (八)從2016年1月1日起,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下調為10%。(責任單位: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 (九)對房地產企業經批準建設且建成后無償移交政府部門的學校用地(含幼兒園和托兒所),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屬于房地產企業的待售開發房產,未納入自有固定資產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征收房產稅。(責任單位:無錫地稅局、市國稅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 (十)福利企業增值稅的退稅,符合相關條件的,按國家有關不征稅收入的相關規定辦理。(責任單位: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 (十一)對規定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全額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責任單位: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財政局、市經信委、無錫海關) (十二)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按有關規定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從2016年3月1日起,取消網絡計量檢測費、糧食儲存品質鑒定檢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物價局) (十三)從2016年1月1日起繼續暫停征收全市各類企業職業技術教育統籌經費。(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十四)從2016年1月1日起暫停征收防洪保安資金。(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 (十五)從2016年2月1日起,停止向水泥生產企業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從2016年4月1日起,市區減半征收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資金。(責任單位:市經信委、市財政局) (十六)指導和支持企業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放寬研發活動范圍,簡化備案資料,全面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責任單位:市國稅局、無錫地稅局、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信電局) (十七)全面落實高新企業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更多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全面落實國家關于查驗正常的企業、查驗相關費用減免的政策。(責任單位:市科技局、無錫海關、市財政局、無錫地稅局、市國稅局) (十八)從2016年3月1日起,無錫市區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無償使用。已預繳2016年3月1日以后期間的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按實予以清退,原核定經營權期限保持不變。(責任單位: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 三、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十九)市區社會保險最低繳費基數沿用2678元/月的繳納標準。(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二十)降低醫療保險繳費費率,企業繳納醫療保險費率降至7%,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率由1.2%降至0.9%。(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二十一)降低失業、生育、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在繼續實施現有降低企業失業保險費率基礎上,2016—2018年再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0.5個百分點;生育保險費率繼續由0.9%降至0.5%;繳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最低標準由0.8%降至0.3%,最高標準由2.4%降至2%,調整后綜合費率水平由1.31%下調至1.02%。(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二十二)各類企業(勞務派遣企業除外)和提供公益性崗位的用人單位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按實際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的人數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其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對單位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個人負擔。勞務派遣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從事保潔、保安、保綠、家政等服務性行業就業,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參加社會保險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按單位為所招用人員實際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費部分給予全額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二十三)研究制定我市職業培訓(工種)目錄,按不同職業工種、不同等級分類確定補貼標準,對大中型企業通過企業技能人才評價方式開展職工崗位技能提升培訓,經考核取得相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能力證書的,給予對應的職業培訓補貼和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二十四)全面實施企業穩崗補貼政策,對不裁員、少裁員,穩定就業崗位的本市企業,由失業保險基金給予穩定崗位補貼,穩崗補貼標準為該企業及其職工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總額的50%。(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二十五)實施困難企業社會保險費緩繳政策。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在提供有效繳費擔保后,經批準可緩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6個月。(責任單位:市人社局、市財政局) 四、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十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自覺做到貸款利率不上浮、少上浮;切實執行銀監會“七不準”規定,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費;對經地方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共同認定的困難企業,不予罰息直至免息、停息;引導金融機構少開銀行承兌匯票,逐步降低保證金繳存比例。(責任單位:無錫銀監分局、市金融辦、人行無錫中心支行) (二十七)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和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直接債務工具;支持企業用貸款替換信托產品、理財產品;簡化和減少貸款過程中的中介服務要求;對單筆2000萬元以下的到期貸款,凡同意再貸的,原則上使用政府安排的還貸周轉金進行“先還后貸”。(責任單位:人行無錫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無錫銀監分局) (二十八)2016年人行無錫中心支行的再貼現(含再貸款)規模爭取累計發放60億元,余額新增5億元。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使用央行再貸款發放的企業貸款利率按最低標準執行。(責任單位:人行無錫中心支行、市財政局、市金融辦、無錫銀監分局) (二十九)市級設立貸款風險補償和信用保證資金池10億元。整合設立全市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和貸款信用保證資金,有條件的市(縣)政府可以相應設立貸款風險補償資金池和貸款信用保證資金。擴大市級國有擔保公司注冊資本,提升實力和信譽,降低擔保費率。增加小微企業貸款保證方式,大力發展貸款保證保險與信用保單融資業務。(責任單位: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市國資委、市經信委、人行無錫中心支行、無錫銀監分局) (三十)降低重大建設項目資金成本。爭取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支持,為棚戶區改造、養老服務體系建設、重大水利工程、城鎮基礎設施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等方面的重大建設項目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責任單位: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委) 五、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十一)全面清理規范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編制收費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動態管理,凡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一律不得執行。對屬于國家、省明文規定且有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國家、省規定的下限執行。對屬于政府定價的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一律按下限執行。(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財政局) (三十二)進一步清理產業園區和企業在水、電、氣方面的接入費、施工費和材料費,所有相關收費必須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不得變相提價。(責任單位: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市經信委) 各地區、各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部署,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抓緊細化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的措施,并狠抓工作落實。市委市政府將定期開展督促檢查,對執行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整改,確保相關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取得實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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