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設立商品交易市場論證(聽證)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城市發展規劃和商貿服務業現代化發展要求,優化商品交易市場布局,促進市場健康發展,根據《無錫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具有固定場地、設施,由多個經營者進行現貨交易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市場。
第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商品交易市場(以下簡稱商品市場設立)等,應當經市、縣級市商務主管部門舉行由有關行政部門參加的論證會,大型商品市場(建設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商品市場)和重要商品市場(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設立應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必要時可由市、縣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聽證,對商品市場布局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性進行論證,使商品市場的開設符合城市總體發展規劃、服務業專項規劃、商貿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商品交易市場規劃,有利于全市商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論證(聽證)會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五條 論證(聽證)會由市、縣級市商務主管部門組織。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商品市場,設立申請人應當向市、縣級市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論證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擬設立的商品市場所在地區商務部門的申請報告;
(二)擬設立的商品市場的建筑平面圖及周邊環境示意圖;
(三)商品市場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擬設立商品市場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市、縣級市商務主管部門收到論證申請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制定論證會具體方案,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組織論證。
市、縣級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舉行論證會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論證通知送達論證參加人。論證通知應當載明論證會時間、地點、所論證商品市場基本情況等。
第八條 參加論證會的人員應該包括商務、發展改革、規劃、工商、國土、消防、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及商品市場設立申請人等。
第九條 論證會會議程序:
(一)由主持人介紹論證事項和參加聽證會的單位及人員,宣讀論證會紀律及注意事項;
(二)申請人說明擬設立商品市場的有關情況;
(三)商務主管部門介紹對設立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的初步審查情況及論證會籌備工作情況;
(四)參加論證會的單位及人員對申請人進行提問;
(五)申請人作補充陳述;
(六)參加論證會人員陳述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
(七)論證會主持人作會議總結;
(八)擬定論證會結論意見。
第十條 論證會因特殊原因不能作出結論性意見的,可休會,擇日舉行第二次論證會。
第十一條 市、縣級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論證結束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論證結論意見送達論證申請人。
第十二條 收到同意設立商品市場的書面決定的商品市場設立申請人持書面決定,到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環保、工商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通過論證取得同意設立書面決定后,如商品市場地址、用途、業態等發生變更或建筑面積增加10%以上的,應當重新論證。
第十三條 商品市場設立申請人收到同意設立商品市場的書面決定后,六個月內無正當理由未到城市規劃、發展改革、國土等部門辦理手續的,書面決定自動失效。如繼續設立該商品市場,應按本辦法規定重新論證。
第十四條 不同意商品市場設立的書面決定做出后,申請人如對原申請方案做出重大修改或書面決定做出后一年以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商務主管部門重新組織論證。
第十五條 需要組織聽證會的,出席聽證會的人員要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除參加論證會的相關人員外,應邀請有關專家和利害關系人、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業協會的代表等。
利害關系人包括商品市場擬設立地的居民代表、同業者代表等。利害關系人的確定可以委托商品市場所在區(街道)政府部門。
聽證參加人中,居民和同業者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聽證會與論證會的程序一致。
根據聽證筆錄,三分之二聽證參加人反對設立商品市場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直接作出不同意商品市場設立的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