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行動計劃(2020-2022年)(摘錄)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圍繞“放管服”改革、營商環境優化、社會治理創新等重點,著力開展5大行動,緊扣服務應用,抓好信用監管,筑牢基礎支撐,高標準打造“知信、用信、守信”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示范城市,為“強富美高”新無錫建設營造良好信用環境。
(二)發展目標
到2022年,公共信用服務實現數字化和智能化,全面融入行政管理、社會治理各領域,基本實現人人都有信用分。信用服務市場逐步發展壯大,形成跨區域合作、差異化服務新格局。重點領域新型信用監管機制基本健全,在市場準入、企業投資、政務服務、招標投標等領域信用承諾實現全覆蓋;分級分類監管、線上線下監管基本實現常態化,聯合獎懲機制有效運行。知信、用信、守信的意識內化于心、外化于形,營商環境持續優化,有力支撐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二、重點任務
(一)開展應用賦能行動,增強社會信用感知度
1.信用信息公開透明。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100%公開公示。
2.信用服務轉型升級。深化信用服務方式改革,推進電子證照數字認證體系的應用,實現相同的信用信息“一次采集”“多網通用”,減少企業多頭、反復提供信用信息的負擔,更加便利群眾辦事創業。
3.信用承諾有序落地。按照“放管服”改革新要求,規范各類信用承諾標準,優化服務流程,在市場準入、企業投資、政務服務、招標投標等重點領域,全面推開審批替代型、自主公示型、行業自律型、信用修復型承諾,逐步擴大信用承諾覆蓋面和樣板量,到2022年,信用承諾數量超過市場主體數量的50%。建立申請主體信用承諾檔案,信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履約情況納入主體信用記錄。
4.信用應用精準高效。推進“互聯網+信用”建設,2020年建立公共信用查詢、信用評價、信用修復的自助式與智能化,實現“網上辦”。拓展社會法人公共信用查詢和信用評價的應用領域,在財政資金、政策扶持、評優評先等行政管理中“逢辦必用”。有序推動個人信用查詢在評優評先、資格審核、市場準入、融資貸款等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
(二)開展監管創新行動,助力營商環境優化
5.信用監管協同共治。積極發揮信用在創新監管、提高監管能力和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方面的基礎性作用,推動信用“三維監管”全流程聯動和落地落實。加強事前信用承諾履約監管,對不履約或者違背承諾、虛假承諾的主體,失信行為納入信用記錄。加強事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在綜合研判信用狀況的基礎上,將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作為分級分類監管的基礎依據,根據信用等級高低采取差異化監管措施,提高監管效率。加強事后聯合獎懲措施精準應用,依法依規建立健全“黑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認定機制.
6.線上線下聯動監管。逐步推進信用監管與“互聯網+監管”的融合,科學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重點監管和聯合監管。充分運用企業登記備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監督檢查、質量抽檢等信用信息,結合投訴舉報、大數據分析、輿情監測等信息,對企業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依法經營活動等情況實行線上動態監測和遠程核查,減少對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干擾。
7.公職人員信用監督。
8.政務失信源頭治理。
(三)開展示范試點行動,打造信用創新亮點
9.信用融合孵化試點。
10.地區信用精準發力。
11.信用經濟創新發展。
(四)開展固本強基行動,構建科學高效的支撐體系
12.推進信用立法。對《無錫市公共信用信息條例》實施情況開展立法后評估,審慎推進條例修訂工作。
13.完善制度標準。調整或修訂《無錫市企業失信行為聯動懲戒實施辦法(試行)》《無錫市典型失信企業“黑名單”曝光實施細則(試行)》等規章制度,加快制定《無錫市個人信用積分管理辦法(試行)》《無錫市信用服務市場化發展實施意見》《無錫市政務服務信用承諾實施辦法(試行)》,以及安全生產、公共資源交易、商貿流通、醫療衛生、項目投資管理等重點領域信用監管制度。
14.信用平臺智能互聯。推進小數據思維束縛向大數據改革創新轉變,加快公共信用數據在城市大數據中心的融合,補充社會信用數據,強化數據集中與精準治理,以云計算、大數據、AI智能等數字技術為手段,運用電子信用標簽,推進公共信用服務平臺智能化改造,全面構建“1+1+N”(一個網站、一個平臺、N類應用)大體系,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基礎支撐。
15.智慧終端高效便捷。
16.信用數據動態監測。
17.建立容錯保護機制。2022年,力爭失信行為主體的信用修復培訓覆蓋率達50%以上。
18.加強區域合作共建。
19.建設城市信用文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二)加強政策支持。按照國家與省出臺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政策,加大對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信用產品研發應用、重點領域創新示范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嚴格監督考核。